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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達建房目的 偽造子女身份證、戶口獲刑九個月

發表于:2017-12-06   閱讀數:1624

    江西一男子為達到建房目的,委托制販假證人員制作其子女假戶口簿、身份證以完善建房申請資料,從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最終東窗事發,主動投案并獲刑。日前,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偽造身份證件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74月,被告人陳某某同妹夫胡某一起出資3800余元購得位于進賢縣民和鎮某村委會某村禾泥塘一塊面積為256㎡土地的使用權,同年5月在征得胡某同意的情形下陳某某將該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熊某兩夫婦以抵償債務。20095月許被告人陳某某找到熊某欲收回該塊土地以子女陳某力、陳某珍名義建房,雙方協商未果。20099月許,被告人陳某某分別以子女陳某力、陳某珍的名義向相關職能部門申報在上述地塊建房的用地規劃、許可等準建手續的過程中得知若陳某力、陳某珍戶籍非屬該建房用地所在地暨非屬民和鎮某村委會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不具備在該處興建村民住宅的資格,而陳某某、陳某力、陳某珍的戶籍均在進賢縣某林場。為達到在該地塊順利建房目的,被告人陳某某便委托違法制販假證人員制作了合乎申請建房人戶籍關系規定的陳某力、陳某珍的假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分別為陳某力、陳某珍的假居民戶口簿,并據此在有關職能部門辦理了建房用地規劃、許可等準建手續。20114月,熊某發現被抵償在其名下的上述地塊已被用于興建住宅遂向公安機關報案。進賢縣公安局于201175日對本案立案偵查并電話口頭傳喚被告人陳某某于同月16日到偵查機關接受訊問,時在東莞的被告人陳某某于同月20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獲建房審批許可,偽造他人居民身份證及證明公民身份狀況的居民戶口簿,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既偽造了他人居民身份證又偽造了他人居民戶口簿,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仍屬公安機關頒發的一種用于證明身份關系的法定證件暨身份證件的范疇,被告人實施上述罪行的時間發生于2009年,根據當時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之規定,被告人偽造他人居民戶口簿的行為不屬該條款懲處、調整的范圍,屬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懲處、調整的范圍暨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論處,故按照被告人行為時的刑法規定應分別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被告人陳某某予以定罪量刑,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罪名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暨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按該條款定罪量刑,按照修訂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被告人所實施的上述罪行應以偽造身份證件罪一罪論處,故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事司法原則,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對被告人陳某某以偽造身份證件罪一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陳某某偽造數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口薄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公安機關電話口頭傳喚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認罪行,其罪后情節屬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文章來源:江西法院網

采編人:蔣露茜  審核人: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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