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持有偽造的發票案
2017年11月13日下午,南寧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持有偽造的發票案。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輝、譚某鴻、梁某強有期徒刑十年至無期徒刑不等。
經審理查明: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被告人徐某輝與徐某(另案處理)合謀,由徐某聯系需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家并確定價格,徐某輝負責注冊成立公司并利用控制的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徐某按票面金額的0.2%作為給徐某輝的好處費。2015年1月至11月,徐某輝通過購買的方式實際控制了廣西南寧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徐某輝明知其實際控制的上述公司與他人公司間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向他人支付開票費,虛構資金交易的方式,從他人公司處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再以其控制的公司對外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較高的開票費,從中賺取差價獲利。
其中,被告人徐某輝為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被告人梁某強共謀,在其控制的廣西南寧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與某水泥有限公司、某發展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之間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開票費,虛構資金交易情況的方式,通過梁某強取得了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被告人徐某輝明知其控制的南寧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等公司與黃某(另案處理)控制的南寧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間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虛構資金交易情況,通過被告人譚某鴻的幫助為南寧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開具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被告人譚某鴻為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被告人梁某強共謀,在廣西南寧某商貿有限公司等公司與某水泥有限公司等公司間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開票費,虛構資金交易情況的方式,通過梁某強取得了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上所述,被告人徐某輝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014份,發票金額1552449149.3元,稅額263916356元,價稅合計1816365505.3元;被告人譚某鴻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86份,發票金額102138005.94元,稅額17363459.06元,價稅合計119501465元;被告人梁某強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1份,發票金額29676237.01元,稅額5044960.24元,價稅合計34721197.25元。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2015年11月26日,南寧市公安局對被告人徐某輝位于南寧市青秀區榮和中央公園ⅹ棟ⅹ房的依法搜查時扣押到8458份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系被告人徐某輝購買。經南寧市國稅局鑒定,以上發票均為非法印制的假發票。
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輝、譚某鴻、梁某強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徐某輝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被告人徐某輝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輝、譚某鴻、梁某強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徐某輝、譚某鴻、梁某強歸案后能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徐某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某鴻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某強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文章來源:南寧市政府網站
采編人:蔣露茜 審核人: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