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為圖方便私刻公章 被判偽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處罰
身為某擔保公司海南分公司負責人,朱某為圖方便,不惜以身試法,花50元在??谑心洗髽蛳滤娇坦拢€整了一出“偷龍轉鳳”的把戲。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朱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2年1月9日,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下發通知,要求海南分公司將“某擔保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公章交給總公司保管。時任海南分公司負責人的朱某收到該通知后,認為辦事不方便且影響工作效率,并未按照要求將印章交回總公司,仍將已經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繼續留在海南分公司供其私用。為蒙騙總公司,朱某在未經總公司批準授權,且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私自在??谑心洗髽蛳抡胰藗卧煲幻斗止竟拢⒂?/span>2012年2月7日將該公章交給總公司保管。
朱某明知交回總公司的公章系其偽造的,仍然要求總公司使用在2012-2013年申請的《年檢報告書》《繳社保記錄》《勞動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等文件上,并在2013年與一家借貸公司開展貸款擔保業務時,向總公司申請印章使用,要求總公司加蓋分公司公章到海南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等資質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上,并將這些材料提供給借貸公司做擔保備案。經鑒定,朱某交由總公司保管的分公司公章,與海口市公安局提供的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省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偽造公司印章,無論其本人是否使用該偽造的印章,都已經構成了偽造公司印章罪。鑒于朱某偽造的是自己擔任負責人的分公司的印章,且沒有證據證實其將假印章用于違法犯罪,總公司、分公司均沒有反映受到損失。綜上,朱某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對朱某免予刑事處罰。
省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來源:天涯法律網
采編人:蔣露茜 審核人: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