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錢購買駕駛證涉嫌犯罪獲刑
近日,交口縣檢察院檢察長杜某在瀏覽新聞時,一則“交口縣:男子為開車花錢網上買駕駛證被行政拘留”的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憑借豐富的辦案經驗,杜某感覺此事非同小可,遂督促該院偵查監督部門辦案人員深入了解該案。經審查發現,今年10月7日,郭某使用網上辦理的假駕駛證駕車上路,企圖蒙混過關,被民警當場識破,并給予其行政拘留10日和罰款7000元的處罰。
檢察干警認為,郭某的行為已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于是,交口縣檢察院立即建議辦案單位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1月8日,交口縣公安局對郭某予以立案,這是交口縣檢察院監督行政機關移送的首例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案件。
檢察官點評:“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睋彻┦觯洳⑽磪⒓舆^正規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駕照”是在網上找人購買的。若經查證屬實,可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以“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賣家的刑事責任。為此,檢察官鄭重提示:使用虛假的機動車駕駛證駕車上路,很可能對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文章來源:山西法制報
采編人:蔣露茜 審核人: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