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收取“好處費” 女會計倒賣發票近千萬
近日,煙臺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根據舉報線索破獲了一起代賬會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這名會計通過給需要發票的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收取“好處費”。
李某是煙臺一家財務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幫一些企業代理公司賬目。2016年6月,李某的一個客戶張某稱自己的公司有多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給別的公司,要求李某幫忙聯系,于是李某從中發現了“商機”,便開始在所服務的幾家企業之間穿針引線,將一家企業”富余”出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給需要進項發票的企業,張某給李某開具發票金額的1%作為報酬。
隨著時間的推移,李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作為一個從業二十多年的老會計,李某明知是違法犯罪行為,但是為了利益她還是這么干了,在短短幾個月的時間里李某就幫張某倒賣發票金額近千萬,并從中收取十萬多元的好處費。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已被批準逮捕,張某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示:財務人員這些事情千萬不能做
①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②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③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④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微文章來源:膠東在線
采編人:阮華玲 審核人: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