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據交易所票據非交易過戶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票據非交易過戶業務操作,防范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上海票據交易所票據登記托管清算結算業務規則》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票據非交易過戶是指因法院判決、贈與等事由,通過中國票據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辦理票據權屬變更登記的業務行為。
第三條 辦理票據非交易過戶業務的轉讓方與受讓方均應當為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交易系統參與者。
第四條 票據非交易過戶業務應當由票據轉讓方申請,票據受讓方確認后完成。
第五條 系統參與者申請票據非交易過戶,必須通過交易系統提供并上傳用于證明票據非交易過戶事由存在的文件影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文件影像:
(一)因法院判決辦理非交易過戶的,需要上傳司法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
(二)因贈與辦理非交易過戶的,需要上傳經公證的贈與書、受贈書或者贈與合同。
第六條 系統參與者應當對辦理票據非交易過戶業務中上傳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票據非交易過戶申請
(一)發起申請。票據轉讓方經辦人員通過交易系統選定待過戶票據和票據受讓方,上傳證明文件影像后發起申請。待過戶票據應當為票據轉讓方持有的可轉讓票據。
(二)簽批申請。票據轉讓方簽批人員收到經辦人員發起的票據非交易過戶申請,必須當日通過交易系統簽批同意或者拒絕。簽批同意的,交由票據受讓方確認;簽批拒絕的,業務處理終結。
第八條 票據非交易過戶確認
票據受讓方收到非交易過戶申請,應于當日完成應答操作。交易系統日終時自動終結業務處理并清理業務信息。
(一)應答操作。票據受讓方經辦人員收到票據非交易過戶申請,應于當日通過交易系統應答同意或者拒絕。應答同意的,交由本機構簽批人員簽批;應答拒絕的,業務處理終結。
(二)簽批操作。票據受讓方簽批人員收到經辦人員應答同意的票據非交易過戶申請,應于當日通過交易系統簽批同意或者拒絕。簽批同意的,交易系統對待過戶票據進行變更登記,業務處理完成;簽批拒絕的,業務處理終結。
第九條 票據轉讓方經辦人員在票據受讓方應答操作前,可以通過交易系統主動撤銷申請。
第十條 票交所對票據非交易過戶業務進行逐筆監測,系統參與者不得變相通過非交易過戶辦理正常的票據交易。
第十一條 如發現違反本規程規定的票據非交易過戶業務行為,票交所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對違規行為進行整改,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暫停業務、取消系統參與資格等處理,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二條 本規程由票交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