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假人民幣收繳工作的通知銀貨金》[2013]15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貨幣金銀處,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現金管理部門:
為實現假幣樣張收繳來源的全面覆蓋,總行決定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以下稱金融機構清分中心)、假幣案件收繳、金融機構柜面3個方面,進一步強化假幣收繳工作的管理,以充實人民銀行假幣樣張庫,全面掌握金融機構假幣收繳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金融機構現金中心發現假幣上繳人民銀行工作
在前期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和廣州分行試點并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總行決定從2013年10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金融機構清分中心發現假幣上繳人民銀行工作,并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發現假人民幣處置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稱《工作規程》,見附件)。各分支機構應組織轄內金融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工作規程》的貫徹落實工作
各分支機構應及時組織轄內金融機構,按照《工作規程》的要求,結合清分中心工作實際,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制定實施細則,為金融機構清分中心發現假人民幣上繳人民銀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各分支機構應在工作推廣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明確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清分中心收繳假幣主要是充實假幣樣張庫和了解假幣偽造技術現狀的需要,要求金融機構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將清分中心發現假幣悉數上繳人民銀行。
(三)在限定范圍內嚴格執行收繳假幣不加蓋假幣戳記的管理規范
《工作規程》要求清分中心發現假人民幣紙幣不加蓋假幣戳記,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對假外幣和假人民幣硬幣的收繳規范進行管理。主要目的是不破壞假幣形態以便用于現金處理設備檢測和發現假幣實際操作考試等相關工作。各分支機構應將不加蓋假幣戳記收繳的范圍嚴格限定于金融機構清分中心收繳,并結合轄內工作實際情況,督促金融機構制定規章制度和具體操作流程,確保假幣安全,防止假幣流向社會。
(四)積極部署監督檢查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加強對金融機構清分中心發現假幣處置情況的監督管理。將金融機構清分中心收繳假幣情況作為假幣收繳鑒定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組織1—2次清分中心發現假幣的檢查工作,引導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保管、上繳發現的假幣,對截留、瞞報、未按時上報的情況,進行約談、通報或處罰。
二、擴大假幣案件上繳假幣樣張規模
各分支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向總行上解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收繳的假幣:
(一)涉案金額在1萬元(含)至20萬元的,挑選100張假幣樣張上解;
(二)涉案金額在2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挑選500張假幣樣張上解;
(三)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挑選1000張假幣樣張上解。
以上金額以假幣成品累計計算,并在接收假幣后3個工作日內將假幣成品樣張調往總行貨幣金銀局。
三、對金融機構柜面堵截提出要求
各分支機構應組織金融機構規范假幣收繳流程,提升網點的假幣堵截能力。
(一)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關于假人民幣紙幣收繳流程的規范進行操作。
(二)提升柜面點驗鈔機具的防偽反假能力,定期對機具進行升級和維護。
(三)加大對臨柜人員的反假知識培訓力度,強化識別假幣的實際操作能力訓練和考核。
附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發現假人民幣處置工作規程(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2013年10月11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
發現假人民幣處置工作規程(試行)
為充實人民銀行假幣樣張庫,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堵截假幣的作用,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防范假幣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發現假人民幣紙幣的處置工作,特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以下簡稱清分中心)是指直接在人民銀行發行庫辦理現金繳存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金融機構)設置的有專門場所、配備專職人員和現金清分設備、專門從事現金整點的部門。本規程所指假人民幣(以下稱假幣)為100元面額。
第二條 清分中心操作員在清分回籠現金(包括從金融機構網點及上門收款的企事業單位繳存現金)中發現可疑的人民幣,應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并換人復核,確認是假幣的,應由現場負責人按規定填寫《假幣代保管登記簿》,假幣實物不加蓋“假幣”印章,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關于假外幣和假人民幣硬幣的處理辦法予以封存,并
單獨妥善保管。
第三條 清分中心對發現的假幣應實行賬實分管,假幣實物的保管人員與《假幣代保管登記簿》保管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條 清分中心在金融機構網點繳存的現金中發現假幣,假幣實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繳。假幣實物由清分中心指定專人保管,出具差錯通知單,由差錯網點的上級支行登記后處理。差錯網點如有疑問,可向清分中心的上級部門提出異議申請,經批準后到清分中心確認差錯。
第五條 清分中心在上門收款的企事業單位繳存現金中發現假幣,假幣實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繳。清分中心辦理假幣收繳業務,通知相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協議約定方式確認差錯。
第六條 清分中心存留的不蓋章假幣,應嚴格按照賬實分開、定期核對的原則進行管理,確保假幣賬實相符。
第七條 金融機構現金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5日前將本行清分中心發現的假幣集中整理,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發現假幣解繳單》(以下簡稱《解繳單》,見附1),按偽造幣和變造幣分開封裝,隨同《解繳單》的電子和紙質文檔,一并解繳到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縣域銀行清分中心發現假幣的解繳到當地人民銀行的時間應適當提前。
第八條 已接入人民銀行反假貨幣信息系統的金融機構,清分中心發現假幣的收繳與解繳業務應統一在本行反假貨幣信息系統中辦理。
第九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假幣接收業務,雙人核對假幣實物與《解繳單》,打印《假幣收入憑證》(一式兩聯,見附2),印鑒加蓋齊全后,一聯交假幣解繳單位,一聯用于登記假幣登記簿。
第十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已接收(調入)的金融機構清分中心發現假幣,使用專用封裝袋按偽造幣與變造幣分開封裝并簽封(見附3),簽封相應欄目處加蓋經辦人、復核人與反假貨幣主管人員名章。同時辦理假幣調運手續,打印假幣調運憑證(一式三聯,見附4),印鑒加蓋齊全后,一聯用于登記假幣總分登記簿,其他兩聯隨同《銀行
業金融機構現金清分中心發現假幣匯總單》(以下稱《匯總單》,見附5)的電子和紙質文檔及假幣實物送達至總行貨幣金銀局。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月金融機構清分中心發現的假幣調往總行貨幣金銀局。
第十一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金融機構清分中心發現假幣處置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未按照規定保管、解繳清分中心發現的假幣,截留、瞞報、未按時報送清分中心發現假幣的,應按照規定嚴肅處理有關機構和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