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牙醫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被判緩刑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連某向他人提供制作假證件所需照片,伙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2本、偽造居民身份證1張,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告人連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決定執行拘役八個月,緩刑十個月。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連某為開辦牙科診所,通過網絡聯系租證人后,雙方約定以一年36000元的價格租用姓名為“王某”的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后因持有上述證件的醫師本人必須到預開辦診所坐診,故被告人連某提供其小舅子葉某的照片給租證人用以偽造租用的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及身份證。收到偽造的證件后,被告人連某用偽造證件到衛生局辦理牙科診所的執業許可證,審批通過后在商業街開設口腔診所。2016年5月口腔診所倒閉。之后被告人連某將偽造證件銷毀,后因“王某”的兩證年審未能通過,“王某”報案,連某于2017年2月17日自動到公安局投案。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連某偽造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本、偽造居民身份證,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采編人:阮華玲 審核人: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