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貨幣系列專題知識——非法持有、使用假幣
近日,因非法持有、使用假美元,張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17年12月底,張某在深圳低價從他人手中購買了190張面額為100的“美元”。隨后,張某將這些購買來的“美元”帶至廣西某市,并在約定地點用其中的9張美元與他人兌換成越南盾,然后再將兌換的越南盾換回人民幣。在第一次順利得手后,張某指使其同鄉攜帶另外的30張美元兌換,該同鄉兌換到18900元人民幣。其后,張某“故技重施”,再次找同鄉拿50張美元進行兌換,不料被對方識破是假幣并報警。警方隨后將張某抓獲,并查獲剩余的100美元。

法院認為,張某明知是偽造的假幣而持有、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張某具有坦白、賠償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情節,故依法從輕處罰,對其作出上述判罰。
風險提示:如收到假幣應及時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明知假幣持有、使用都是違法行為,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