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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所在位置: 首頁 聚融e訊 金融時事 國內 重點解讀: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

重點解讀: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

發表于:2019-11-22   閱讀數: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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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目錄

 


引言
一、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五、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
六、關于證券糾紛案件的審理
七、關于營業信托糾紛案件的審理
八、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九、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
十、關于破產糾紛案件的審理
十一、關于案外人救濟案件的審理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應當注意區分票據的種類和功能,正確理解票據行為無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維護票據流通性功能的同時,依法認定票據行為的效力,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保護合法持票人的權益,防范和化解票據融資市場風險,維護票據市場的交易安全。


  1.【合謀偽造貼現申請材料的后果


貼現行的負責人或者有權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與貼現申請人合謀偽造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的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材料申請貼現,貼現行主張其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貼現行因支付資金而產生的損失,按照基礎關系處理。


解讀:“貼現行的負責人或者有權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即銀行受理企業貼現的經辦人員,“貼現申請人”即申請貼現的“企業”,但這個“企業”還有可能是票據中介。


如果銀行經辦人員在受理貼現申請時,明知貼現申請人是票據中介,其提交的合同、增值稅發票等是偽造材料,依然為其辦理貼現。如果票據到期或在辦理貼現后出現票據糾紛,貼現行向法院主張其享有票據權利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貼現行不能行使追索權。


而貼現行辦理貼現支付的資金及損失,按基礎關系處理,即合同約定內容。


  2.【民間貼現行為的效力


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


解讀:最高法明確“民間貼現”行為無效,票據貼現是國家特許經營業務,無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可以理解為票據中介)卻進行“貼現”,該行為無效。貼現款和票據需要相互返還。


由于部分持票企業出于種種原因,在需要把票據轉換為資金時,會直接聯系票據中介,而不是銀行。這也是民間貼現行為一直存在的客觀情況。


一般來說,票據中介在進行“貼現”后,很快就會將票據轉手或將票據在銀行進行貼現。如果民間貼現的票據出現糾紛,因貼現行為無效,當事人不能返還票據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絕返還貼現款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以“貼現”為主營業務,無法定貼現資質卻從事貼現,該行為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而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案件的審理。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善意第三人:貼現企業A——票據中介——企業B——企業C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貼現資質的主體進行“貼現”,該“貼現”人給付貼現款后直接將票據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對價并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后,又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將票據進行背書轉讓的情形下,應當認定最后持票人為合法持票人


當票據中介將其持有的票據繼續背書轉讓給企業B,而企業B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企業C。如果企業C是最后持票人,且企業C是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那企業C即為合法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即享有票據法規定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
轉貼現協議


轉貼現是通過票據貼現持有票據的商業銀行為了融通資金,在票據到期日之前將票據權利轉讓給其他商業銀行,由轉貼現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將轉貼現款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轉讓行為。轉貼現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據轉貼現協議的約定,請求未在票據上背書的轉貼現申請人按照合同法律關系返還轉貼現款并賠償損失的,案由應當確定為合同糾紛。轉貼現合同法律關系有效成立的,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虛構轉貼現事實,或者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轉貼現合同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按照真實交易關系提出訴訟請求,并按照真實交易關系和當事人約定本意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4.【
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據權利


審判實踐中,以票據貼現為手段的多鏈條融資模式引發的案件應當引起重視。這種交易俗稱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就案涉票據訂立轉貼現或者回購協議,附以票據清單,或者將票據封包作為質押,雙方約定按照票據清單中列明的基本信息進行票據轉貼現或者回購,但往往并不進行票據交付和背書。實務中,雙方還往往再訂立一份代保管協議,約定由原票據持有人代對方繼續持有票據,從而實現合法、合規的形式要求。


  出資銀行僅以參與交易的單個或者部分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行使票據追索權,被告能夠舉證證明票據交易存在諸如不符合正常轉貼現交易順序的倒打款、未進行背書轉讓、票據未實際交付等相關證據,并據此主張相關金融機構之間并無轉貼現的真實意思表示,抗辯出資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資銀行在取得商業承兌匯票后又將票據轉貼現給其他商業銀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處理原則


在村鎮銀行、農信社等作為直貼行,農信社、農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共同開展以商業承兌匯票為基礎的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引發的糾紛案件中,在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等實際用資人不能歸還票款的情況下,為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出資銀行以實際用資人和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請求實際用資人歸還本息、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資銀行僅以整個交易鏈條的部分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申請追加參與交易的其他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出資銀行拒絕追加實際用資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出資銀行拒絕追加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其他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范圍時,應當將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相應份額作為考量因素,相應減輕本案當事人的責任。在確定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范圍時,可以參照其收取的“通道費”“過橋費”等費用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其他情況綜合加以確定。

  

6.【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問題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已經就實際用資人、直貼行、出資銀行的工作人員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罪、偽造印章罪等立案偵查,一方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申請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因該節事實對于查明出資銀行是否為正當持票人,以及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存在重要關聯,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案件的審理。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案件的審理。


  參與交易的其他商業銀行以公安機關已經對其工作人員涉嫌受賄、偽造印章等犯罪立案偵查為由請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因該節事實并不影響相關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繼續審理。


  7.【
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救濟


公示催告程序本為對合法持票人進行失票救濟所設,但實踐中卻淪為部分票據出賣方在未獲得票款情形下,通過偽報票據喪失事實申請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工具。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已經作出了相應規定。適用時,應當區別付款人是否已經付款等情形,作出不同認定:


  (1)在除權判決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況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除權判決,待票據恢復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據權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礎法律關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請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給付基礎法律關系項下的對價。

  

(2)除權判決作出后,付款人已經付款的,因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并持除權判決獲得票款的行為損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權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請求申請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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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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