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內金融界代表為《反洗錢法》建言獻策
自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以來,反洗錢監管機制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對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外部環境和內在邏輯發生了深刻而復雜的變化,反洗錢制度體系“短板”日益凸顯。現行《反洗錢法》已不能適應新時期反洗錢監管的需要。為適應反洗錢形勢的發展變化,對此,2019年兩會金融界代表建言獻策。
全國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議進一步完善《反洗錢法》部分條款
《反洗錢法》的正式實施,在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維護金融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反洗錢領域國際國內形勢較法律實施之初發生了顯著變化,反洗錢工作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亟需在更深、更廣、更高的層次上作出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
周振海表示,修訂《反洗錢法》是有效應對當前嚴峻的洗錢和恐怖融資形勢、維護金融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對接國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標準、順應國際主流立法趨勢的現實要求,是全面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有效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行為的制度保障。因此,他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反洗錢法》的部分條款。
擴充洗錢上游犯罪類型。建議參考FATF《四十項建議》相關規定,在《反洗錢法》第二條中,將詐騙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偷稅犯罪等列入洗錢上游犯罪的范圍,更好地滿足國際反洗錢司法合作的要求。
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涵蓋范圍。在《反洗錢法》附則第三十五條中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貴金屬交易所、律師事務所等非金融機構。同時明確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恐融資義務。
細化部門職責,加強部門之間的反洗錢分工協作。在《反洗錢法》第一章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建立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金融監管部門與公安、稅務、海關等部門之間建立以金融情報為紐帶、以資金監測為手段、以數據信息共享為基礎的監管協作機制。《反洗錢法》第二章中明確反洗錢相關部門的范圍和具體工作職責。
明確“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建議將《反洗錢法》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金融機構應當堅持“風險為本”的原則,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提高行政處罰的懲戒力度。完善《反洗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的相關條款,通過增加行政處罰情形、提高行政處罰金額上限,增加義務主體的違法成本。
全國人大代表郭新明:應適時修訂《反洗錢法》
自《反洗錢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國內反洗錢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軌道已10年有余。在《反洗錢法》賦予的職責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以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確、運轉順暢的反洗錢監管協調機制和洗錢案件查辦機制。反洗錢義務機構根據《反洗錢法》,構筑起預防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但是,現行《反洗錢法》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最新規定,且難以有效打擊洗錢犯罪和實施反洗錢監管。”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新明表示,應及時修訂《反洗錢法》,在強監管態勢下指導義務機構做好新時代的反洗錢工作。
擴大洗錢上游犯罪類型。建議將《反洗錢法》所規定的洗錢上游犯罪,從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類犯罪擴大為所有類型的犯罪。
擴展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建議參照FATF標準,以開展的金融業務來界定金融機構范疇。擴大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明確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類別,并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規定相應的反洗錢義務和責任。
加強部門間反洗錢分工協作。建議在現行反洗錢監管體制基礎上,細化相關部門的界定,克服協助和合作過程中遇到的瓶頸。具體明確相關部門的反洗錢職責范圍,切實提高部門合作的積極性。
完善反洗錢義務相關條款。建議參照FATF建議,詳盡規定客戶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義務,在貫徹“風險為本”反洗錢工作理念的基礎上,增加義務機構反洗錢職責,明確將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特定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等內容納入反洗錢義務的履職范疇。
完善反洗錢調查相關規定。擴充調查主體,將反洗錢調查權下放至設區的地市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明確調查客體,規范人民銀行啟動反洗錢調查的具體情形。
提高行政處罰的懲戒性。增加反洗錢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將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內控制度等違法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提高行政處罰金額的上限和下限,擴大罰款幅度,并明確以“累加法”計算罰款,增加反洗錢義務主體的違法成本。
修訂反恐怖融資有關規定。建議適應新形勢下國內外反恐怖活動的需要,增加專門章節,從頂層設計層面明確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恐怖融資義務,列明涉恐名單監控、涉恐資金監測、涉恐資產凍結、涉恐融資定向金融制裁等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王景武:開展《反洗錢法》修訂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穩定
近年來,洗錢和恐怖融資已成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錢和恐怖融資資金規模龐大,威脅世界金融秩序的穩定和金融系統的安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范形勢日益嚴峻,給國家安全和人民權益造成了威脅和損害。2017年,《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反洗錢工作已上升至國家戰略層面,凸顯了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穩定的重要性。
隨著國際反洗錢標準從“規則為本”向“風險為本”的轉變,現行的《反洗錢法》已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反洗錢形勢。“及時修訂《反洗錢法》有利于夯實法律基礎,提高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有效性,有利于履行國際義務,提高我國國際形象和話語權,有利于強化監管實踐、提高我國反洗錢義務機構的履職能力。”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建議從以下要點,完善新時代反洗錢法律體系。
擴大洗錢上游犯罪類型。在《反洗錢法》修訂中擴大洗錢上游犯罪范圍,將《刑法》中與洗錢犯罪相關條款所涉的所有上游犯罪全部納入。
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具體履職要求。明確特定非金融行業的范圍和具體的反洗錢義務,規范和約束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履職行為。加大對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的監督力度,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向部分特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貴金屬等)蔓延。
健全反洗錢監管框架和監管協作。建議修訂《反洗錢法》關于監管機制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以及特定非金融行業主管部門的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完善國內反洗錢監管框架及各成員單位間的監管合作機制。
加大反洗錢行政處罰力度。擴大行政處罰對象范圍,明確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其中。增加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將內部控制制度缺陷、反洗錢信息系統漏洞和其他重大洗錢風險隱患納入行政處罰的違法情形。調高目前《反洗錢法》對義務機構行政處罰金額的上下限標準。
加強反洗錢數據信息共享。建議在《反洗錢法》中明確規定我國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反洗錢數據信息提供與使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明確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部門共商協作,將企業注冊信息、稅務登記信息、公安戶籍人口信息等納入反洗錢數據庫,在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使用相關數據信息。
全國人大代表崔瑜:修訂《反洗錢法》適應反洗錢新形勢
自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反洗錢法規制度日趨完善,反洗錢監管效能顯著增強,打擊洗錢犯罪的成果突出,參與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的程度不斷深化。然而,當前我國面臨的國內外反洗錢形勢較《反洗錢法》實施之初發生了深刻變化,反洗錢工作已逐漸從“規則為本”向“風險為本”過渡,反洗錢義務機構的范圍從金融機構擴大到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他領域,國際反洗錢標準日趨嚴格,境外反洗錢監管壓力不斷加大。
“為適應反洗錢形勢的發展變化,有必要對現行《反洗錢法》進行修訂完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崔瑜建議對《反洗錢法》作以下修訂。
完善反洗錢部門間分工協調機制;擴大洗錢上游犯罪類型,擴展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和調查主體范圍;修訂反恐怖融資等有關規定。
完善反洗錢義務相關條款。建議在《反洗錢法》中明確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將“客戶身份識別”的闡述修改為“客戶盡職調查”,對金融機構提出嚴格的客戶盡職調查(含受益所有人識別)要求,完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條款,完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條款,增加洗錢風險控制措施的條款。
提高行政處罰的懲戒性。建議《反洗錢法》擴大反洗錢罰款的裁量空間,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未按照規定執行定向金融制裁”等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范圍。
此外,她還建議完善下列條款:明確“受益所有人”定義,對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提出識別要求;增加客戶和有關部門應配合義務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相關規定;完善保密管理規定,特別是對義務機構的保密要求和受理舉報機構處理結果的保密要求;完善依法處理反洗錢舉報的相關規定,區分涉嫌洗錢行為和違反反洗錢義務行為的舉報處理程序;增加反洗錢隊伍建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