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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試行)

發表于:2020-07-22   閱讀數:445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處理,落實賬戶實名制規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邊境地區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發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邊境地區的銀行辦理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邊境地區,指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邊境地區。

 

本辦法所稱銀行,特指在云南省邊境地區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外邊民,特指依法入境,在云南省邊境地區停留居留,持有護照、境外邊民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外國人出入境證、云南省邊境地區境外邊民臨時居留證等有效證件的老撾、緬甸、越南三國人員。

 

本辦法所稱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指銀行根據境外邊民的申請,以其名義開立的,用于存放或者收付人民幣資金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指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建設云南省境外邊民銀行賬戶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邊民信息平臺),為銀行辦理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提供服務和管理功能。

 

第四條  銀行應當以境外邊民的個人真實辦理意愿為前提,使用其實名辦理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第五條  銀行辦理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應當通過邊民信息平臺備案、核驗境外邊民身份信息,存儲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

 

境外邊民身份信息由身份證明文件信息和生物技術識別信息組成。身份證明文件信息包括證照圖像、證件標準化信息;生物技術識別信息包括指紋信息、人臉圖像。

 

第六條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按照賬戶性質分為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和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境外邊民依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用于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境外邊民在同一地區(指同一縣、區范圍內)只能開立一個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境外邊民用于辦理個人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消費、理財等用途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各縣(市)區支行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通過邊民信息平臺和其他合法手段,對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在現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框架內對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特殊規定。本辦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現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九條  境外邊民申請開立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規定提交開戶申請書,出具護照或者境外邊民所在國制發的居民個人身份證。

 

境外邊民出具所在國制發的居民個人身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至少一種輔助證件。

 

輔助證件包括:1.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2.外國人出入境證。3.云南省邊境地區境外邊民臨時居留證等。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

 

護照應當加載有效簽證和邊境管理部門驗證記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應當加載邊境管理部門有效驗證記錄。

 

第十條  境外邊民申請開立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境外邊民未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文件不符合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資格的,銀行有權拒絕為其開立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  境外邊民應當對開戶申請書填寫事項及相關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銀行應當審核境外邊民開戶證明文件的完整性、合規性,以及境外邊民開戶意愿的真實性,并確保開戶申請書填寫事項齊全。

 

第十三條  境外邊民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為非中文的,應當通過有資質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并提供相關翻譯件。

 

第十四條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應當以護照或者境外邊民所在國居民個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為依據,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使用中文名稱的,應當為簡體中文全稱;使用英文名稱的,應當為英文大寫字母全稱。

 

境外邊民身份證明文件的姓名記載有英文名稱的,應當使用英文名稱;記載有中文名稱的,應當使用中文名稱;同時記載有英文名稱和中文名稱的,應當優先使用英文名稱;沒有記載中文名稱或者英文名稱的,應當使用翻譯后的中文名稱。

 

第十五條  銀行對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Ⅰ類賬戶管理。同一境外邊民在同一家銀行同時開立經營性賬戶和非經營性賬戶的,經營性賬戶作為Ⅰ類戶管理,非經營性賬戶作為Ⅱ類、Ⅲ類戶管理。對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以根據境外邊民的需要按照Ⅰ類、Ⅱ類、Ⅲ類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銀行開立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當與境外邊民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行與境外邊民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二)境外邊民在同一地區(指同一縣、區范圍內)只開立一個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承諾。

 

(三)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變更及撤銷的情形、方式、時限。

 

(四)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年檢、久懸等管理約定。

 

(五)銀行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三章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十七條  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應當參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調整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資金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6〕15號)等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原則上不得辦理現金業務,確有需要的,應當參照《關于云南省試點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現金業務的通知》(昆銀發〔2015〕228號)和《云南省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現金業務審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昆銀發〔2015〕228號文印發)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應當參照現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以根據境外邊民的申請重新確認賬戶性質。

 

境外邊民申請將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確認為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向銀行提供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境外邊民申請將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確認為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按照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將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結清后再進行確認。

 

第四章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  境外邊民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編號、有效期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境外邊民的其他開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二條  境外邊民不再符合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資格的,應當向銀行申請撤銷賬戶或者重新確認賬戶性質。

 

第二十三條  境外邊民申請撤銷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將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結清后再銷戶。

 

第五章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當依法辦理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明確專人負責辦理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建立健全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部管理制度,保護境外邊民的資金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銀行應當對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分類管理,對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標注“NRA”標記、對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標注“JW”標記加以區分。

 

第二十六條  銀行應當對已開立的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銀行應當建立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賬務核對機制,與境外邊民約定對賬頻率,境外邊民應當配合。境外邊民超過對賬時間未反饋或者核對結果不一致的,銀行應當查明原因,并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風險監測機制,依托邊民信息平臺做好風險監測工作。

 

銀行對邊民信息平臺發布的預警通知,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對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續期間,銀行應當對境外邊民的實名制符合性和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資格進行動態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作相應處理。

 

第三十條  境外邊民身份證明文件到期后超過30日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第三十一條  銀行發現境外邊民不符合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資格的,應當通知境外邊民于30日內撤銷賬戶或者重新確認賬戶性質。

 

境外邊民超過期限未撤銷賬戶或者重新確認賬戶性質的,銀行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第三十二條  銀行發現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應當拒絕辦理,并通知境外邊民提供相關證明將賬戶性質重新確認為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境外邊民未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文件不符合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資格的,銀行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第三十三條  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后半年內或者連續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應當通知境外邊民于30日內到銀行確認賬戶是否繼續使用。

 

境外邊民超過期限未進行確認的,銀行應當按照與境外邊民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應當由境外邊民本人親自辦理。

 

境外邊民申請撤銷賬戶時,由于不可抗原因確有代理辦理需要的,按照現行代理辦理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的,應當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履行對境外邊民的告知義務并做好記錄;對無法正常聯系的客戶,銀行應留存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記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銀行辦理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當于辦理完成后立即向邊民信息平臺備案,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當于辦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邊民信息平臺備案。

 

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同時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賬戶管理系統備案。

 

第三十七條  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銀行應當對分支機構的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銀行應當建立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對發生違規事件或者風險事件的按照規定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第四十條  邊民信息平臺備案的境外邊民身份信息及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銀行應當依法為境外邊民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第四十一條  銀行為非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經營性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銀行超過期限或者未向邊民信息平臺備案境外邊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信息的,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賬戶交易措施,包括暫停賬戶非柜面業務、限制賬戶交易規模或者頻率、對賬戶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對賬戶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簽約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水、電、燃氣、暖氣、通信等公共事業費用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8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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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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