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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非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發表于:2020-08-05   閱讀數:6333

一、保險機構

 

(一)宏觀政策執行

 

保險資金違規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通過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方式違規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通過融資平臺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保險產品開發設計和業務發展偏離保障本源;精準扶貧政策執行不到位,扶貧專屬農業保險產品與普通商業保險產品無實質差異,“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農業保險費率未按要求降低等。

 

(二)公司治理

 

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股東資質不符合要求,入股資金來源不合法;股權關系不透明、不清晰,違規股權代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質押和解質押不規范;股東質押股權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股東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保險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公司章程不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失靈,股東(大)會、董事會長期無法正常召開或作出決策;董事會授權籠統,重要事項未經董事會審議;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等事項未經監事會審議;董監高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中不包含風險合規指標;未按監管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管理,關聯交易審查不合規,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輸送利益,關聯交易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合規;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人員不足,未按照監管規定開展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并表管理不符合監管規定,通過內部交易輸送利益、隱匿風險、進行監管套利等。

 

(三)保險資金運用

 

未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利用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等方式設立平臺公司,通過平臺公司截留、挪用、轉移保險資金,向關聯方輸送利益,違規用于增資;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發行通道性質的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為其他機構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規避監管提供通道;組合類資管產品開展違反資管新規要求的多層嵌套投資業務;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規避監管規定;在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情況下,借用受托通道變相自行開展股票等高風險領域投資,妨礙干預受托人正常履行職責;投后管理不到位等。

 

(四)銷售理賠

 

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違規開展或協助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等。

 

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費率即將調整為由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惡意誤導或慫恿客戶退保致使消費者承受不必要的合同權益損失;違規泄露客戶信息;電話擾民;在幫助借款人獲得貸款時,通過隱瞞的方式,使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保證保險產品;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在未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特別約定,單方加重消費者合同義務;未按規定開展電子化回訪侵害投保人猶豫期合法權利;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等。

 

未按照法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限開展理賠;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理賠資料;要求保險消費者提供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資料;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參與虛假理賠等。

 

(五)財務業務數據

 

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財務數據不真實,會計信息偏離經濟實質和風險實質,不符合穩健性原則;客戶信息不真實、不完整;通過虛假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資金;人為延遲或調整費用入賬時間,違規計提責任準備金調整經營結果等。

 

(六)萬能險業務

 

萬能單獨賬戶的資產未單獨管理;在同一萬能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未采用同一結算利率;萬能賬戶實際結算利率未根據萬能賬戶單獨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存在剛性兌付的情形;萬能單獨賬戶資產負債嚴重錯配,對可能存在的利差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未制定可行的應對措施等。

 

(七)創新業務

 

以“產品升級”為噱頭推動產品銷售,“產品升級”后新老產品無實質變化;未經客戶同意對停售險種進行自動轉換,默認客戶同意轉換為替代產品,對新產品未盡說明告知義務,未履行新產品的投保手續等。

 

委托未取得保險銷售資格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充分,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對保額、保費、保險責任、保險人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投保單未經投保人簽署確認,并按規定保存投保業務檔案;互聯網保險業務投保過程中和投保后,未向客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和保單信息查詢渠道等。

 

二、信托公司

 

(一)宏觀政策執行

 

未嚴格執行房地產信托貸款監管政策,向不滿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貸款;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提供土地儲備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以向開發商上下游企業、關聯方或施工方發放貸款等名義將資金實際用于房地產開發,規避房地產信托貸款相關監管要求;對委托方信托目的合法合規性審核不嚴,為各類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便利;人為調整房地產業務分類、規避合規要求或規模管控要求;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等。

 

(二)公司治理

 

股東資質不合規;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代持股權等行為;股東信息不透明;股東違規持有多家信托公司股權;股東違規質押信托公司股權;通過變更股東公司股權間接轉讓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權,規避股權變更審批;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不履行股東義務,損害信托公司、信托當事人、其他股東利益;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公司章程不完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董監高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董事長或總經理代為履職時間超期;未按監管要求準確識別關聯方、及時更新并報送關聯方名單;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未按要求設立或未有效發揮職能;公司激勵約束機制不合理,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不健全等。

 

(三)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

 

信托公司非標資金池業務清理進展緩慢;存量非標資金池業務底層資產到期后繼續滾動發行;直接或通過分期發行、開放式、多層嵌套等方式變相新增非標資金池業務;通過非標資金池承接不良資產,隱匿風險;對非標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底層資產、實際資金用途和實際風險承擔情況未進行有效穿透管理等。

 

協助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規避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規定,隱匿風險、調節數據;合作機構準入管理不健全,合作相關方權責界定不清晰;為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提供通道服務;未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計劃并按期落實;同業通道業務未按“穿透”原則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和資金來源、向下識別底層資產等。

 

(四)融資類信托業務

 

盡職調查不審慎、不細致、不深入;貸后管理不到位;對于可能的風險損失,未充分計提信托資產減值準備或未根據信托公司履職不當責任計提預計負債;未按監管要求制定融資類信托業務壓縮計劃并有效落實等。

 

(五)非金融子公司管理

 

未經批準違規設立非金融子公司;未按監管要求組織開展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工作,或清理進度滯后;非金融子公司開展類信托或監管套利、隱匿風險的通道業務;非金融子公司開展具有非標資金池特征的業務,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信托公司與非金融子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融出資金、轉移財產、輸送利益;非金融子公司層級過多,組織架構復雜,超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等。

 

(六)經營管理

 

通過互聯網引流或聘請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違規推介銷售產品;未嚴格執行“雙錄”制度或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以提供流動性支持函、回購承諾函等方式向投資者提供隱性擔保;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將風險資產虛假出表,風險未真實轉移等。

 

(七)創新業務

 

以各類“明股實債”、收(受)益權或其他“偽創新”規避監管規定;通過信托受益權流轉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違規直接或變相新增“多層嵌套”業務;變相突破創新業務資格要求開展創新業務;其他通過“偽創新”進行監管套利或隱匿風險的行為等。

 

三、其他非銀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宏觀政策執行。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

 

2.公司治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董監事未勤勉履職盡職;關聯方清單管理不完善,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掩蓋風險等。

 

3.附屬機構管理。非金融子公司戰略定位不清晰,內部治理失效,業務開展不合規,審批授權不合理;未按規定壓縮集團層級并清理子公司;子公司清理過程中資產轉讓、處置不合規等。

 

4.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通過分公司之間、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內部交易掩蓋風險;風險資產處置化解不力,未有效執行集中度風險和限額管控等。

 

5.業務經營。業務開展不合規、不審慎,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以收購金融或非金融不良資產名義變相提供融資等。

 

(二)金融租賃公司

 

1.宏觀政策執行。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

 

2.公司治理。股權管理不合規,存在隱形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違規股權質押等情況;董事會及下設專業委員會、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關聯方識別不到位,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程序不合規,關聯度指標超標;隱匿關聯交易,違規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等。

 

3.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掩藏或虛假處置不良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4.業務經營。租賃業務“三查”不到位,未嚴格進行客戶資質審核,放款或擔保審批不到位,違規以未取得所有權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授信集中度超出監管指標;未真實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等。

 

(三)財務公司

 

1.公司治理。股東股權管理不合規;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力等。

 

2.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風險分類不全面、不準確;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3.業務經營。未經批準或不符合監管評級條件開展業務;為成員單位開具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違規通過票據業務、同業業務為集團套取資金,對外負債敞口高于支付能力,流動性風險管控不到位;在開展承兌匯票業務中規避擔保比例限制;違規開展資金來源或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和自營業務未嚴格隔離風險;違規通過同業業務為其他金融機構規避監管提供“通道”;違規開展投資業務,資金投向不符合監管政策和導向;通過投資變相向集團外客戶融資或進行非金融企業股權投資;高風險投資占比過高等。

 

(四)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

 

1.公司治理。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股權質押管理不到位,相關信息披露不充分;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關聯方識別不到位,未嚴格落實關聯交易決策程序,關聯交易監管不力等。

 

2.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3.業務經營。未落實貸款“三查”制度,信貸管理等核心職能實質性外包,風險管控流于形式;合作機構管控不力,未明確合作機構準入條件,未與合作機構就合作事項開展范圍、風險責任、結算事宜、爭議處理等作出明確約定;未明確披露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年化利率及費率、征信查詢授權、貸款違約責任等涉及客戶利益的重要信息,侵犯客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違規收費,收費質價不符;不當催收;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未有效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等。

 

(五)貨幣經紀公司

 

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經紀服務,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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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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