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票據市場典型風險案例匯編(2019-2020)
近期,中國清算協會征集了2019年以來的票據市場典型風險案例并進行了詳盡的匯編總結,詳情如下:
各有關會員單位:
為加強會員單位票據業務溝通交流,匯聚產業各方力量,更好防控票據業務風險,促進票據行業風險聯防聯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票據工作委員會近期向會員單位征集了2019年以來票據市場典型風險案例,在組織業內專家對申報案例進行梳理匯總基礎上,編撰了《票據市場典型風險案例匯編》(以下簡稱《匯編》),現予以印發,供市場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考。
附件:票據市場典型風險案例匯編可點擊本文底部左下角“閱讀原文”進入清算協會官網下載!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票據工作委員會
2020年9月21日
該《匯編》收錄的風險案例主要包括2019年以來發生的冒名開戶并虛開電子商票、電子商票記載虛假信息、保證待簽收類電子商票欺詐、電子商票貼現欺詐、虛假電子商票轉貼現充當資金通道、偽造紙質票據等六類共12個典型風險案例。案例提供者有工商銀行、上海票據交易所、興業銀行、浙商銀行、錦州銀行、深圳聚融等單位
票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對每一類案例從案例描述、成因分析、風控建議三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總結,供票據市場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考借鑒,促進行業風險聯防聯控:
第一節 冒名企業開戶并虛開電子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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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偽造資料冒名開戶辦理票據業務
2019年8月31日,A銀行向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來電反映,有企業客戶于8月20日以“B集團公司”名義在A銀行某支行開戶,開通網上銀行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并通過該行的網上銀行集中大量地辦理商票出票和承兌業務,共計460張,合計金額17億元。
經與A銀行溝通,發現此事件主要為銀行在辦理企業開戶時對客戶信息審核不嚴、缺乏必要流程所致。票交所經核實情況后,對該類電子商業匯票采取撤票、提前結清或鎖定等措施,防止風險票據繼續流通。A銀行已就該事件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2
私刻公章冒名注冊公司開電子商票
2019年10月,A地產集團下屬B置業有限公司致函銀保監機構,有人私刻印章、冒用其名義注冊成立C公司,并以C公司的名義開出了大量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目前,B置業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3
注冊高度相似公司名稱開電子商票
2020年1月,A集團公司發布聲明,發現有人以B公司作為C集團公司(香港注冊成立)子公司名義開具電子商票并進行經營活動。A集團公司聲明,從未在香港注冊成立過C公司,也從未注冊成立過B公司。經對比,A集團公司與C集團公司的名稱中只相差一個字,極易給人產生視覺混淆。
案例4
冒名企業開戶、虛開電子商票
2020年4月,人行天津分行收到一家武漢國有大型企業舉報,稱有不法分子冒用其單位名義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并開具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實施詐騙。被舉報賬戶的開立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正值武漢疫情防控封城期間。該企業表示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始終在單位保存,因有其他企業向其查詢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真實性,才得知此賬戶相關信息。
經調查,開戶經辦人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時,提交了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單位賬戶業務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等開戶資料,被舉報銀行僅僅對經辦人身份證進行了聯網核查,通過經辦人提供電話對“法定代表人”進行了開戶意愿核實。開戶經辦人成功開立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后,陸續開具了11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合計金額900萬元。
『成因分析』
(一)未嚴格落實開戶審核要求,盡職調查不到位
相關銀行為企業辦理開戶時,對企業開戶申請材料、開戶意愿的真實性審查不到位,在盡職調查環節未掌握企業真實情況,容易產生企業“虛假”開戶風險。
(二)違反了雙異地單位開戶管理的規定
對于注冊地、經營地雙異地單位且初次開戶的情況,相關銀行未審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原件,未能加強雙異地單位開戶意愿的核查,未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面簽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給冒名開戶留下了空間。
(三)重要支付業務權限開通管理不到位
相關銀行不僅違反了有關雙異地單位開戶的管理規定,也違反了“雙異地單位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柜面業務,待后續了解后再審慎開通”的規定。在虛假賬戶開立之初即為其開通了企業網銀及電子商業匯票功能。
(四)工商營業執照正本真偽鑒別存在困難
相關銀行在審核工商營業執照時,僅采用掃描營業執照右上角二維碼方式,該方式僅完成企業信息查詢,本質上不能實現營業執照真偽鑒別。目前跨地域的工商部門也不支持營業執照真偽鑒別。
『風控建議』
(一)強化客戶準入管理
銀行應堅持“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做好客戶準入,嚴禁票據中介參與銀行票據業務經營。按規定嚴格履行企業身份識別義務,審核企業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開戶證明文件所屬人的一致性,以及企業開戶意愿和開通電票業務權限意愿的真實性。加強雙異地單位開戶意愿的核查,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面簽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
(二)調查企業結算賬戶情況
銀行可調查授信占用人電票業務所使用的單位結算賬戶情況,并作為票據真實性核實的重要參考。對于票面記載的授信占用人賬戶為新開立的或長期無資金結算流水的,業務辦理機構應特別審慎予以審查。
(三)加強新開戶企業重點支付業務風險管理
銀行應提高新開立企業賬戶開通非柜面業務的標準,將開戶意愿、現場核實等有效的開戶風險防控手段作為開通非柜面業務的前提,將相關制度要求轉化為業務流程標準或操作系統的硬性控制條件。
(四)審慎開通電票承兌、保證等業務權限
銀行應完善企業客戶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權限管理機制,建議結合賬戶的開戶時間、日常結算量、企業經營情況、企業信用評價情況等監測結果,綜合判斷是否要為企業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承兌、保證、背書、貼現等相關業務權限及開通時間,研究建立商票承兌企業白名單制度。
(五)強化內控機制建設
銀行應進一步強化內控機制建設,形成有效的崗位制約和監督機制,防止一手清或因熟人介紹而放松開戶審核。
(六)加強動態跟蹤監測
銀行應對企業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對于已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權限的企業客戶,做好業務審核、風險監測等后續管理工作,高度關注短期內大量集中辦理出票、承兌等票據業務的企業客戶,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賬戶辦理票據業務。
(七)及時處置相關風險
銀行如發現本單位企業客戶有開立虛假賬戶并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情況,建議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控制該賬戶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辦理權限,同時報告票交所,并采取撤票、結清或向票交所申請票據鎖定等措施防止票據繼續在市場上流轉。票交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范票據業務風險。
第二節 電子商票記載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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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商票變銀票
2018年12月下旬,多家商業銀行通過數據分析發現通過本行電票業務系統開立的電子商票,或本行作為持有人的電子商票存在承兌人信息出現“XX銀行”、“XX分行”和“XX支行”字樣的情況。
由于此類電子商票由真實的企業出票,真實的企業承兌,但錯誤或虛假記載票面承兌人信息,因此不屬于虛假簽章行為,不符合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關于認定票據偽造、變造的要求,也無法適用《票據法》相關法律規定。
但是,由于電子商票與電子銀票信用主體不同,市場接受度存在顯著差異,一旦企業受到欺詐——根據錯誤信息將商票當銀票接受,則被欺詐人可能在后續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向法院主張出票人開戶行、承兌人開戶行存在審查過錯責任,導致商業銀行涉訴及聲譽風險。
案例6
篡改出票人及承兌人信息
2019年5月,不法分子利用開戶行網銀未設置相關校驗功能漏洞,篡改電子商票票面信息,將出票人名稱篡改為A地產集團下屬B公司、承兌人名稱篡改為A地產集團,而實際出票人、承兌人均為小企業。此類票據一旦進入流通環節,極易導致后手誤認為是A地產集團承兌票據。
『成因分析』
(一)系統設計存在缺陷
相關銀行的電票業務內部系統設計存在一定缺陷,電子商業匯票開票環節缺乏系統校驗功能,給了不法分子隨意篡改電子商票票面信息的機會。不法分子利用這一系統漏洞惡意輸入虛假信息,開出承兌人信息包含“XX銀行”字樣甚至任意文字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二)票面信息審查不嚴
相關銀行在業務辦理環節,未嚴格審查票面信息導致票面記載當事人信息與授信占用主體不一致,產生操作風險。
(三)工作人員缺乏票據專業知識
部分中小企業使用和接受電子商票頻率不高,缺乏票據業務專業知識,風險意識淡薄,無法準確辨別電子商業匯票品種,也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風控建議』
(一)優化系統功能,加強信息真實性審核
電子商票出票人開戶行、承兌人開戶行、保證人開戶行等要加強票據行為人信息真實性審核,避免成為瑕疵票據的風險出口。同時,銀行應進一步優化電票業務系統功能,由系統根據承兌人電子簽名自動顯示其法定名稱,確保票據行為人與票面要素相匹配,避免人工輸入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
(二)發現風險信息線索,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
瑕疵電子商票出票后尚未流轉至行外的,應及時采取系統措施防止企業繼續背書流轉,將潛在風險縮減至最低程度。若持票人是收款人且不是本行客戶的,可以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或同業金融機構協助控制流轉,并根據實時票據流轉持有狀態、持票人及開戶行信息,對持票企業進行風險提示,引導客戶進行回頭背書后依法合規進行系統控制。
(三)加強票面要素審核
銀行應在票據融資環節強化對電子票據的票面要素審核,避免交叉輸入瑕疵票據風險。商業銀行辦理電票貼現和轉貼現買入業務時,應對系統中顯示的承兌人名稱、行號和票據類別等票據基本信息嚴格進行邏輯性審查,對票面要素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客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確認,避免買入銀/商票據種類等存在重大錯誤的電子商業匯票。
相關各方在業務落地前,均應加強票面信息審核,確保票面記載的相關當事人信息與授信占用主體的信息保持一致,防范不法分子通過“一字之差”等混淆手段進行電票欺詐。
第三節 “保持待簽收”類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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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誤簽收“保證待簽收”電子商業匯票
2020年上半年,上海票據交易所發現票據市場上出現不法分子偷換票據“簽收”的概念,利用企業財務人員對票據流通規則的不熟悉,將尚未經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通過發起“保證申請”的方式“賣”給企業。
由于接收企業未仔細鑒別提示簽收的申請類型,誤將狀態為“保證待簽收”的票據點擊簽收,導致承擔票據保證責任并產生資金損失。
對此,票交所發布《關于“保證待簽收”電子商業匯票風險提示》,要求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業務普及和風險提示工作,提高企業客戶的風險意識,同時優化企業內部系統,準確展示票據當前流轉狀態,防范此類票據業務風險再次出現。
案例8
通過“保證待簽收”迷惑收款人
2020年5月12日,B單位客戶財務人員致電A銀行咨詢電票事宜,稱其收到一張C企業出具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電子商業匯票提示簽收申請,該票據在網上銀行狀態顯示為“保證待簽收”,由于B單位客戶財務人員未仔細鑒別提示簽收的申請類型,即進行保證簽收應答同意,且后續未收到提示收票的申請,造成未能實際收妥該票據。
A銀行工作人員收到咨詢后,通過票據系統查詢到該票據于2020年4月29日已同意保證回復成功,目前狀態為“出票已登記”,但銀行并未完成承兌,此票據情況與上海票據交易所發布的《關于“保證待簽收”電子商業匯票的風險提示》內容大致相符。
A銀行工作人員高度警覺,將可能產生的資金風險及可能因為提供保證承擔票據保證責任告知來電客戶,并提示客戶簽收時應注意辨別提示申請類型,票據簽收后的票據狀態應當以“提示收票已簽收”或“背書已簽收”為準。客戶隨后要求出票人撤票,避免了資金風險。
『成因分析』
(一)工作人員缺乏票據專業知識
在電票系統的業務規則設計中,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記的票據,可在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前,先行進行出票保證。出票保證完成后,保證人作為出票人的連帶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個別企業財務人員對此項票據保證業務規則不熟悉,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流程了解不足。
不法分子通過發起“保證申請”的方式將未經承兌的“銀行承兌”票據“賣”給企業。收款方簽收票據前未鑒別提示簽收的申請類型,誤以為已收到銀行承兌匯票而進行發貨,最終導致“錢貨兩空”。
(二)企業網銀系統不完善
部分銀行企業網銀在票據業務辦理菜單下未正確、完整、及時展示票據信息及流轉狀態,導致企業操作人員難以直觀了解票據承兌情況,對票據當前流轉狀態判斷不清或存在誤解,無法及時辨識風險,誤簽收未承兌的票據,造成損失。
『風控建議』
(一)做好票據業務知識普及風險提示工作,引導企業使用正規金融機構票據服務
銀行應做好對企業客戶的票據業務知識普及和宣傳培訓工作。定期梳理并向企業客戶發布市場上出現的欺詐手段,引導企業客戶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辦理票據業務,切勿通過票據中介、民間貼現等手段進行票據方面的投資,提高企業客戶防騙意識,避免出現資金損失。
(二)優化完善票據市場參與者內部系統
銀行要確保在企業網銀端票據信息展示功能,確保正確、完整展示票據各項信息和流轉狀態,并在內部系統和網上銀行的客戶界面對票據是否已承兌、承兌人、承兌日期等關鍵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員和企業客戶充分展示,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完整不及時或辨識不到位等原因引發誤解和操作風險,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三)建立票據市場統一的信用評級體系
推動建立統一的票據市場信用評級體系,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評級標準、動態調整評級結果、支持實時查詢票據行為人的最新信用評級,為企業客戶提供票據業務辦理參考依據。通過設定電子銀行匯票市場信用的最低準入評級等發揮市場監督功能,將風險控制在出票環節。
第四節 中介利用貼現實施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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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民間票據交易引發的詐騙案例
陳某因無力償還債務,決定通過票據“貼現”詐騙來還債。某日,陳某通過QQ群得知A公司需要貼現,便以優惠利率報價,承諾交票后次日出款。A公司表達交易意向后,陳某借用他人辦公室偽裝成票據貼現公司,取得A公司考察人員信任,并騙取該公司5張88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陳某還以貼現為由,哄騙A公司提供8張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A4紙。
A公司交票后,陳某將涉案票據迅速轉賣,獲款8460余萬元。次日,陳某采取以下措施,制造成經濟糾紛的假象:
一是安排財務人員按每筆100萬元到500萬元不等,分23次向A公司指定賬戶轉賬4400萬元,至銀行下班時止,以此方式拖延時間穩住受害人A公司;
二是將蓋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A4紙張,制作成授權委托書、購銷合同、提貨函等文件,形成A公司委托其購買貨物的“證據”;三是與某羊絨公司串通后簽訂羊絨衫購銷合同,并將貼現剩余的4060余萬元打入該公司,用于購買實際價值僅1866余萬元的羊絨制品,合同差價2193.5萬元由羊絨公司轉入陳某指定賬戶。
A公司索要剩余款項無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陳某否認詐騙事實,表示其與A公司最多只存在經濟糾紛。
『成因分析』
由于銀行貼現手續繁雜等原因,很多持票企業寧愿通過票據中介“貼現”,逐漸形成了龐大的民間票據交易市場。但實際上,民間票據買賣游離于監管之外,市場主體良莠不齊,運作過程極不規范,容易滋生違法犯罪活動。
九民紀要頒布后,民間票據買賣行為被認定無效。可見,引導企業向正規金融機構辦理貼現勢在必行,同時企業也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防范外部欺詐風險。
『風控建議』
(一)簡化貼現業務審查要求
引導企業向金融機構貼現,首先應解決銀行貼現“融資難”問題。2016年12月5日,人民銀行發布《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取消了貼現申請人提供合同、發票的要求。但監管文件之間仍存在不協調、不一致的內容,給市場參與者帶來困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修訂相關監管文件,弱化貼現銀行審查責任,簡化貼現企業需提交的資料,統一監管尺度,促進票據流通,更好對接中小企業票據融資需求。
(二)構建全國性貼現報價平臺
引導企業向金融機構貼現,還應解決銀行貼現“融資貴”問題。票交所“貼現通”業務通過匯集整合貼現信息,理清市場供求關系,使得企業可與全市場銀行建立聯系,實現票據和資金的精準匹配,形成最優貼現價格,從而壓縮票據中介參與市場的空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進一步發揮票據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三)嚴密防范涉印風險
所以,貼現企業還應嚴密防范涉印風險。一是嚴禁白紙用印。加蓋企業印章的空白紙張一旦落入別有用心者之手,可能被偽造成合同、承諾書、借據、擔保函等任何文件,使受害企業百口莫辯;
二是謹慎外出用印。建議企業嚴格印章使用流程,原則上不應允許攜帶公章外出,如確需外出用印,至少派雙人全程守護,公章不離開保管人員視線;
三是杜絕空白用印。空白合同、空白介紹信以及未加注用途的資質文件,都可能被不法分子濫用,給相關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防止用印文件失控,建議用印時確保全部空白要素填寫完整,用印文件注明使用范圍,多頁合同或文件加蓋騎縫章。
第五節 虛假票據轉貼現充當資金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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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轉貼現形式充當資金通道
2019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乙銀行票據回購糾紛案。甲、乙銀行簽訂《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約定對合計票面金額9.93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辦理轉貼現,甲銀行在未收到合同項下票據的情況下,向乙銀行支付貼現款9.81億元,當天乙銀行向丙銀行轉賬9.80億元。
經甲銀行查詢,乙銀行辦理轉貼現業務的銀行承兌匯票系偽造。甲銀行為此提起訴訟,要求乙銀行返還票據本金并支付利息。
經調查,本案合同項下票據與另一起以票據為形式的挪用資金犯罪、詐騙犯罪涉及票據一致,甲、乙銀行在其中起到了資金通道作用,雙方未按轉貼現合同約定進行票據交付、審核及簽章背書,雙方簽訂的轉貼現合同是外在表面行為,并非當事人真實意圖,實為銀行間資金融通。
銀行以轉貼現模式充當他人資金通道,不僅當事銀行產生了損失,該行為更是作為刑事案件的一環破壞了金融秩序。
『成因分析』
本案成因主要為以下兩點:
(一)存在人員道德風險,員工合規意識淡薄
本案中乙銀行員工直接與票據中介聯系,違反了《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中“嚴禁與非法票據中介、資金掮客開展業務合作”等監管要求。
(二)銀行內控管理失效,違規經營
涉案銀行未按照轉貼現業務辦理要求對票據進行審核,違規辦理“倒打款”,甚至不見票據、不背書的票據轉貼現“清單交易”業務,喪失合規操作的底線。
『風控建議』
(一)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防范票據交易人員道德風險
嚴禁員工參與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加強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同時大力培育合規文化,使“合規人人有責”的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各級員工合規意識。
(二)加強內控機制建設,防范票據業務操作風險
完善業務系統和轉貼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票據業務規模,審慎開展跨省票據轉貼現業務;合理確定同業授信額度,嚴格執行同業授信規定;認真審核轉貼現業務申請資料、交易資料;加強資金收付環節管理。
(三)樹立正確經營理念,提高合規經營意識
銀行機構在從事票據業務過程中,切莫貪圖眼前的轉貼現收益,在明知票據轉貼回購系為他人充當資金通道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業務。避免不當交易和套利行為,嚴守依法合規的經營底線。
第六節 偽造紙質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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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托收發現偽造票據
2019年9月12日,A銀行在辦理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托收業務時, 驗票人員發現其中一張金額為5萬元、票號后六位為697589的銀行承兌匯票顏色、紙張、票號等有較大異常,疑似偽造。
驗票人員隨即對該票據進行進一步審驗,發現以下偽造特征。
該票據未印制A銀行特有的二維碼及暗記,票面加蓋的匯票專用章中行徽為A銀行老版行徽。
通過票據鑒別儀審驗,白光下微縮文字為虛點構成,紅水線呈波浪狀且無熒光反應;紫光下團花圖案線條生硬不連貫,且內部未形成波浪線;紅外透光下,票據水印圖像異常;紅外測光下該票票號字體異常且上排票號不消失。
通過系統查詢,A銀行承兌的該票號對應銀行承兌匯票已于2016年6月20日解付,比對留存的票據影像,發現該票據出票人名稱、收款人名稱等均與系統記錄不符。
最后發現,A銀行在2016年3月成功堵截的兩張偽造銀票在出票人全稱、收款人全稱、密押、出票人預留印鑒、匯票專用章及柜員名章樣式方面的特征與本次發現的偽造票據一致,初步確定三張偽造票據信息均克隆自同一張真票。
案例12
三張同類型的偽造銀行承兌匯票
2019年3月中旬,某縣公安局委托深圳聚融鑒定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其中一張票面金額為5萬元,到期日為2019年3月27日;另一張票面金額為5萬元,到期日為2019年4月16日。
經我司對這兩張銀行承兌匯票的紙張、油墨、印刷工藝等三類防偽特征進行綜合分析鑒定后,判定這兩張票據為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
2019年7月29日,南京某行發現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較為可疑,該票票面金額為5萬元,到期日為2019年7月3日。在使用設備鑒別時,發現該票的水印、纖維絲、紫外熒光圖案、安全線、票據號碼、大小寫金額欄等多處均有異常。為進一步確認,遂邀請深圳聚融協助審驗。經審驗后,確認該票為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
上述三張銀行承兌匯票均具有如下特征。
票面整體色彩較真票略顯偏黃,紙張手感厚度接近真票。
水印為淺色油墨印制,無立體感。
無色熒光纖維絲均為印制,紫外光下呈綠色。
下排票據號碼處采用打印的點狀紅色油墨來模仿真票的紅色滲透效果。
紫外團花圖案與真票有明顯差異。
縮微文字模糊不清。
采用打印的黑色點狀油墨來模仿真鈔的安全線效果,在透光下呈半透明效果。
『特征分析』
(一)造假手段多樣化
不法分子造假手段多樣化和造假技術的提高,對銀行從業人員驗票、鑒偽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犯罪分子利用非專業人員對紙票真偽識別有困難的弱點,試圖用假票進行欺詐。由于紙票正逐步被電票代替,使用相對較少,即使銀行工作人員接觸機會也不多,真偽一時難以分辨。
(二)利用托收票據實施欺詐
托收票據往往一次審驗工作量大,特別在節假日前后、臨近下班時,票據審驗人員容易放松警惕,如將單張偽造、變造票據夾在大量真票中,更具隱蔽性。
(三)欺詐從銀行轉向企業
從案例12中三張偽造票的偽造手法來看,明顯系同一類型的偽造票據,而該類型假票在2017年和2018年均有被銀行堵截的案例,且主要集中在票據解付環節。
犯罪分子利用企業財務人員對紙票真偽識別的弱點,將假票欺詐從銀行轉向企業。該類型假票對銀行來說,相對容易識別。但對于較少接觸紙票的企業財務人員來說,真偽難以分辨。
『風控建議』
(一)嚴格票據審驗環節風險控制
加強票據審驗人員崗位準入,強化防偽意識和防偽技能的培訓;配備專業票據審驗設備,完善票據風險技控手段;發現可疑票據后,審慎處理,多渠道、多角度、多方面逐一論證,必要時可實地查詢或由票據鑒偽專業公司協助鑒別;同時,票據簽收和審驗環節應盡量在監控下辦理。
(二)充分利用票據信息同業共享
票據審驗時發現銀行承兌匯票存在疑點的,可通過上海票據交易所票據登記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流通票據的信息及影像,重點比對票面大小寫金額打印、匯票專用章加蓋位置,承兌行有權人簽章位置等是否與原票據影像一致。
(三)不斷加大電票業務推廣力度
各票據業務市場參與者主動加大電子商票的推廣力度,在不斷完善電票系統功能的前提下將紙質票據轉化為電子票據,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偽造、變造票據事件的發生。
對經常使用票據的企業財務人員進行票據業務知識培訓,引導企業接受和習慣使用電票,逐步降低偽假票據風險。
(四)提高業務人員專業技能
提高業務經辦人員的票據業務防偽知識和技能,重點掌握通過人工、特定儀器等手段核驗票據紙張、油墨、水印、花紋、防偽暗記、冠字號碼、大小寫金額、密碼等記載事項有無變造痕跡的方法,必要時可通過專業機構對票據真偽進行鑒別。
(五)加強票據風險信息共享
高度重視票據業務風險防控,及時收集票據風險信息,加強對票據市場最新動態及有關票據案例分析。主動向行業協會提供有關票據業務風險信息,提升信息共享的效果。
來源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