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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證券公司未報備反洗錢制度,負責人遭監管談話

發表于:2021-04-22   閱讀數:4246


4月21日,據媒體報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日前在網站上公布的《關于對夏文超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0〕24號)顯示,經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發現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存在未向該局報備反洗錢制度和組織架構等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海監管局判定,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存在缺陷,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夏文超作為分公司現任負責人,對分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夏文超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要求其于2021年4月12日攜帶有效證件到上海監管局接受監管談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夏文超為負責人。夏文超2016年5月7日在國開證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后的相關信息。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二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建立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制度,并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應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五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并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身份資料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資料;


(二)交易記錄;


(三)大額交易報告;


(四)可疑交易報告;


(五)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知悉的國家執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活動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保密事項。


查閱、復制涉密檔案應當實施書面登記制度。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夏文超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0〕24號

夏文超:


  經查,我局發現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存在未向我局報備反洗錢制度和組織架構等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存在缺陷,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你作為分公司現任負責人,對分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請于2021年4月12日14:00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迎春路555號)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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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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