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銀發(fā)[2016]2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反假人民幣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調動有關單位打擊假幣違法犯罪活動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fā)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偽造的人民幣是指仿照人民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幣。
變造的人民幣是指對人民幣真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tài)、價值的假幣。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反假人民幣獎勵費用的審批、管理工作。
反假人民幣獎勵費用按照“定向獎勵,專款專用,分級審核,直接撥付”原則進行發(fā)放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公安機關、海關、國家安全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破獲偽造人民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假幣案件,可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六條 對搗毀偽造人民幣印制窩點,現(xiàn)場查獲印刷假幣的機器設備、制造假幣版樣、模具、油墨、紙張(包括印有安全線的紙張)、坯餅等原材料,并抓獲主要涉案人員的,獎勵5 萬元。在此基礎上,現(xiàn)場查獲假幣的,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100 萬元以下或假硬幣10 萬枚以下的,獎勵金額為假幣面額總計數(shù)的8 %
(二)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100 萬元至1000 萬元或假硬幣10 萬枚至50 萬枚的,獎勵金額為8 萬元至20 萬元,區(qū)間內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查獲假紙幣的面額總計一100 ) X ( 20 一8 ) / ( 1000 一100 ) + 8 (查獲假硬幣的面額總計一10 ) / ( 20 一8 ) / ( 50 一10 ) + 8 (三)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1000 萬元以上或假硬幣50 萬枚以上的,獎勵金額為20 萬元。
第七條 對查獲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假幣并抓獲主要涉案人員的,按兩檔累進方式進行獎勵,標準如下:(一)查獲假幣面額總計少于100 萬元的,獎勵金額為假幣面額總計數(shù)的10 %
(二)查獲假幣面額.悠計等于和大于100 萬元的,在獎勵金額為10 萬元基數(shù)上,加上假幣面額總計超過100 萬元部分的1 % 計算;
(三)獎勵金額最高限額為18 萬元。
第八條 對搗毀假幣再加工、變造幣、打印或復印窩點,現(xiàn)場查獲偽造假幣的設備、假幣版樣、油墨、紙張,并抓獲主要涉案人員的,獎勵2 萬元。在此基礎上,現(xiàn)場查獲假幣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九條 查獲的假幣半成品按其面額的全額計算收繳量。假幣半成品指紙張或坯餅的單面印有所偽造的貨幣底紋和主景圖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幣。
第十條 對破獲假幣案件提供相關線索或直接參與假幣案件偵破的有功人員的獎金數(shù)額,由被獎單位根據(jù)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柜面發(fā)現(xiàn)假幣的,由本單位比照本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章 申請、審批與撥付
第十二條 反假人民幣獎勵實行一案一批。任何單位不得將兩起或兩起以上假幣案件沒收的假幣數(shù)量合并上報,或將一起案件查獲的假幣分次上報。
第十三條 對破案單位和個人的獎勵,應當在該案件破獲且假幣實物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C構后,由破案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C構申請獎勵,并報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須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一)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C構出具的《 假幣收入憑證》 或《 假人民幣沒收憑證》 復印件;
(二)“立案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 和“起訴意見書’, 復印件各一份;
(三)《 反假人民幣獎勵申請表》 原件(格式見附1 )。第十四條單項獎勵費用在30000 元以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審批;30000 元至150000 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150000 元以上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第十五條對跨省(區(qū)、市)假幣案件的獎勵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對省(區(qū)、市)內跨地區(qū)假幣案件的獎勵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貨幣金銀部門根據(jù)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獎勵費用材料,填寫《 反假人民幣獎勵審批表》 (格式見附2 ) ,經(jīng)本單位會計部門審查,按審批權限,報本單位負責人或上級行審批。 需上級行審批的獎勵費用,應以本單位名義報上級行審批。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獎勵標準,認真及時審核獎勵費用。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貨幣金銀部門應在審批完成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費用的審批結果以《 反假人民幣獎勵金發(fā)放通知單》 (格式見附3 )形式告知申請單位。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計財務部門應在收到《 反假人民幣獎勵金發(fā)放通知單》 回單聯(lián)后,及時、足額撥付獎勵費用。
第二十條 獎勵費用的撥付,應在“行政事業(yè)類支出”科目的“反假貨幣經(jīng)費”賬戶中據(jù)實列支。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 (銀發(fā)〔 2005 〕 2 “號文印發(fā))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