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的通知》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
近期,有關方面反映,個別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片面追求自身經濟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職責,拒絕為公眾調劑人民幣券別、兌換殘缺或污損的人民幣;不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幣再次流入市場。這些違規做法損害了群眾利益和金融行業的形象,也影響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幣流通管理,規范人民幣收付業務,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機構要提高服務意識,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等法規,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為公眾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按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金融機構要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認真受理顧客的投訴,切實改進和規范人民幣收付業務。
二、各金融機構要重視回籠人民幣的整點工作,認真執行《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制定切實有效的內控機制,將屬于《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規定的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交存人民銀行,防止將不宜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三、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大對人民幣流通管理工作的監管力度,對轄區內金融機構柜面人民幣收付業務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金融機構交存的人民幣錢捆要嚴格把關,不符合“五好錢捆”(即點準、挑凈、擻齊、捆緊、蓋章清楚)標準的錢捆不得入庫,對差錯率高的金融機構要通報批評。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