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近親屬幫忙卻構成了“洗錢罪”,義烏首例洗錢罪案件判了
明知對方是集資詐騙,仍為其提供銀行賬號“洗黑錢”,這種高風險的行為,值得嗎?
A:把銀行卡和支付寶賬號給他使用,他就給我生活費。因為我在2020年7月份之后就沒有工作,從2020年9月份以后,我的生活費都是謝某剛給的。
A:我自己也知道這個事情不對,但是我沒有想那么多,沒有意識到嚴重性。
謝某義出于對兄弟的信任和利益的誘惑,為其從事集資詐騙的親弟弟謝某剛提供賬號進行走賬。謝某義面對訊問追悔不已。
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謝某剛為非法牟利,通過在微信小程序上搭建購物商城平臺,采用實際不出售貨物,以固定金額投資,固定周期返回高額本息為誘餌,吸引他人至平臺刷單,待刷單資金達到一定規模后,關閉平臺并將資金占為己有的方式,非法集資人民幣85萬余元。被告人謝某義明知謝某剛實施集資詐騙,仍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幫助謝某剛收取和轉移詐騙款項達人民幣41萬余元,并在謝某剛的指使下,為其上傳微信小程序鏈接。被告人謝某義從中獲利人民幣6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義明知他人實施集資詐騙,仍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掩飾、隱瞞其性質來源,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9月6日,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謝某義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元,追繳被告人謝某義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
法官說法
面對陌生人的借卡買卡行為,很多人會警惕并拒絕,但是當對方是親朋好友時,卻往往會礙于情面不忍拒絕,或者基于對親近之人的信任,而輕易將賬號交給對方。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把自己置于違法犯罪的邊緣,一旦對方口中所說的為了做生意避稅、做電商走賬等等都是幌子,實際上是在從事詐騙等犯罪活動,那么你也將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更有甚者,明知對方是在進行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銀行卡、支付寶等賬號,以為自己沒有參與對方的犯罪活動,就借個卡而已,沒什么大不了,直到被公安機關找上門,才追悔莫及,這種無知和大意要不得。
因此,要嚴守法律底線,做守法公民,向違法犯罪行為說不。
法條鏈接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