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為統一協調和組織政府部門以及國家司法、宣傳部門共同防范和打擊制販假幣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維護國家金融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 ( 以下簡稱“聯席會議”) 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會議制度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領導在《關于加強反假人民幣工作的請示》上的批示精神,設立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
第二條 聯席會議成員由中宣部、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民航總局、廣電總局、工商總局、港澳辦、法制辦、臺辦、銀監會、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的主管副部長(副主任、副院長、副局長、副主席、副行長)組成。
中國人民銀行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
第三條 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假貨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 一 ) 研究提出國家關于反假貨幣工作的方針、政策,報請國務院決策。
( 二 ) 研究有關反假貨幣工作的法律、法規,提出有關反假貨幣方面的立法建議。
( 三 ) 制定階段性反假貨幣工作規劃并督促執行落實。
( 四 ) 協調部門之間涉及反假貨幣的重要工作。
( 五 ) 組織全國性反假貨幣知識培訓工作。
( 六 ) 組織、指導全國性反假貨幣宣傳、教育、表彰先進活動。
( 七 ) 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與反假貨幣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反假貨幣工作事宜,并會同其他部門共同做好反假貨幣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聯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委托本單位相應級別的領導代為出席。
聯席會議開會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派本單位聯絡員或一名司局級干部隨同列席會議。
第五條 聯席會議的日常辦事機構為聯席會議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其主要職責是:
( 一 ) 處理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組織全國反假貨幣工作的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并負責向聯席會議報告和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
( 二 ) 根據聯席會議召集人的決定,籌備召開聯席會議,準備議題,起草文件,組織會務,以及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落實。
( 三 ) 聯系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的聯絡員會議,
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
( 四 ) 協商提出年度反假貨幣獎勵經費計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反假貨幣獎勵經費的安排、分配、使用和監督,充分發揮專項經費在反假貨幣工作斗爭中的激勵作用。
( 五 ) 負責反假貨幣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饋和存儲等工作。
( 六 ) 起草年度全國反假貨幣工作計劃和全年反假貨幣工作總結,向國務院報告。組織全國反假貨幣宣傳周活動。及時編發《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工作簡報》。
( 七 ) 協調解決各成員單位的假幣鑒定工作。
( 八 ) 組織反假貨幣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 九 ) 聯席會議交辦的與反假貨幣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聯席會議為定期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原則上每 2 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由聯席會議召集人決定。
聯席會議召集人可決定召開部分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聯席會議部分成員單位會議是聯席會議制度的重要形式。會議形成的決議或議定事項,應通報聯席會議全體成員。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如有需要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的事項,應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聯席會議召集人,決定是否組織全體或部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會議。
第八條 聯席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分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并報國務院。
第二章 聯絡員制度
第九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指派一名正處級以上干部作為聯席會議聯絡員 ( 以下簡稱“聯絡員”)。
第十條 聯絡員代表本成員單位協助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 一 ) 協助本單位分管領導 ( 聯席會議成員 ) 做好本單位的反假貨幣相關工作。
( 二 ) 負責本單位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聯系工作,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反假貨幣工作的有關情況。
( 三 ) 參加反假貨幣工作聯絡員會議。
( 四 ) 配合聯席會議辦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貨幣工作和專項調研、檢查工作。
( 五 ) 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召開聯絡員會議的建議,并提出相關會議議題。
( 六 ) 對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議題涉及的范圍可臨時召開部分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以便及時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反饋意見,研究對策。
第十二條 聯絡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承擔聯絡員職責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及時調整、補充,并告知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條 反假貨幣信息交流要為聯席會議把握全局、科學決策服務;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反假貨幣信息交流的主要內容包括各成員單位反假貨幣工作的最新動態;反假貨幣工作經驗交流;制販假幣的重大案件通報;發現新的造假手段的情況反映;有關反假貨幣的法律、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假幣沒收、收繳的數量統計;國內外貨幣的防偽技術特征介紹等。
第十五條 反假貨幣工作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反映的事件應當真實可靠;事例、數字準確。
( 二 ) 急事、要事和突發性事件應在 24 小時內報送;必要時應連續報送。
( 三 ) 主題鮮明,言簡意賅,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
第十六條 反假貨幣工作信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
假幣沒收、收繳的數量統計為定期報送信息。凡辦理假幣沒收、收繳業務的成員單位應按照統一的格式,在每季度初20天內(1月1—20日、4月1—20日、7月1—20日、10月1—20日)上報上一季度本單位的假幣沒收、收繳數量。
反假貨幣工作最新動態、反假貨幣工作經驗交流、制販假幣的重大案件通報、發現新的造假手段的情況反映等為不定期報送信息。各成員單位在反假貨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迅速將該信息按照一定格式上報:
( 一 ) 一次破獲 ( 或發現 ) 假幣面額總計在 100 萬元以上的;
( 二 ) 發現新的造假手段的;
( 三 ) 新的假幣犯罪手段;
( 四 ) 假幣跨國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通過傳真 ( 加密傳真 )、簡報或互聯網等形式向辦公室傳送本單位反假貨幣工作信息。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反假貨幣信息資料庫,以適應隨時調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