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案例:出資組建詐騙團伙,下載虛假投資軟件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等人出資組建詐騙團伙,先后招募郭松清、蘭林峰擔任團隊組長,招募丁某某等多人為成員實施詐騙犯罪。該團伙通過社交軟件聊天騙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發送二維碼鏈接,讓被害人下載虛假投資軟件,待被害人投資后,采取控制后臺數據等方式讓被害人“投資虧損”,以此實施詐騙。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趙某某擬進一步投資60余萬元后,在電話中向趙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資、向平臺申請退款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后,丁某某自行脫離犯罪團伙。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F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等人十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宣判后,丁某某上訴提出,其主動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脫離犯罪團伙的行為構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丁某某預警行為不構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其預警行為客觀上避免了被害人損失擴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損失,對案件破獲及經濟挽損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應得到法律的正面評價,結合丁某某大學剛畢業,加入詐騙團伙時間較短,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對丁某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以詐騙罪改判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涉案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為的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有一定區別。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也注重寬以濟嚴,確保效果良好。本案被告人趙明云系從嚴懲處的對象,對詐騙團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剛剛進入社會,系初犯,參與犯罪時間較短,且在作案過程中主動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示警,避免被害人損失進一步擴大,后主動脫離犯罪團伙,到案后真誠認罪悔罪,對于此類人員應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彰顯司法溫度,進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