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案例: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凌任職的廣東海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海越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韶關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聯通韶關分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由廣東海越公司負責中國聯通韶關分公司的線上訂單交付服務。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陳凌利用擔任廣東海越公司電話卡配送員、配送組長、片區(qū)主管的職務便利,先后招攬被告人李武劍、左俊、梁業(yè)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機卡用戶交付手機卡過程中,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微信、京東、抖音等賬號,其中一張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賬號后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被害人廖某某10萬元。被告人陳凌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萬余元至1.5萬余元不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F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凌、梁業(yè)俊、曾嘉明、左俊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武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陳凌等人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給他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各被告人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凌、梁業(yè)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武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陳凌等人作為通信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非法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微信、抖音等賬號,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機號碼和驗證碼注冊的微信被詐騙分子利用,導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騙走巨款。為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入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依法對被告人陳凌等行業(yè)“內鬼”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態(tài)度,也是對相關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