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業務合作行為,防范監管套利,確保信托公司合規經營,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現將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和銀信合作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受讓業務。
二、對存續的票據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托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后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三、在銀信合作業務中,信托公司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嚴格遵守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30%等有關規定。對已超過上述比例要求的信托公司,應立即停止開展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
四、各銀監局應加強對信托公司票據業務和銀信合作業務的監管,督促信托公司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糾正違規行為。同時密切關注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業務合作動向,防范監管套利,遇有新情況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