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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人為圖方便偽造公司印章獲刑

發表于:2017-11-24   閱讀數:1372

因自有營運車輛掛靠他人公司,大田縣一商人為經營方便竟偽造該公司印章,并最終因此領刑。近日,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依法判處林某福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據了解,20139月至12月,林某福將其購買的161輛重型低平板掛車掛靠在大田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并使用該公司的印章辦理車輛上牌、營運證的相關手續及相關車輛車主簽訂掛靠協議。

20144月,該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東因債務問題經常失聯,導致林某福無法正常使用公司印章。林某福為圖方便在大田縣汽車站附近的一流動刻章攤販處私自刻制了兩枚“大田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印章(其中一枚印章上刻有“協議章”),并將兩枚印章用于購買掛車的客戶簽訂協議、辦理車輛的年檢、營運證的年審手續。

2015年初,林某東得知林某福私刻印章之事后告知林某福不得繼續使用,林某福即將其中一枚印章扔入大田縣均溪河內,后另一枚刻有“協議章”的印章于2016128日被大田縣公安局扣押。經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林某福私自刻制的兩枚印章均系偽造。案發后,林某福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大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某福偽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997年修訂的《刑法》明確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納入犯罪范疇。在此,也提醒那些需要刻制公章的單位或個人,要到經公安機關入網審核的正規印章企業、點去辦理,不能為圖方便隨便找無資質的攤點、網店,承接業務的部門要認真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刻章證明,不得承接手續不全、無公安機關出具準刻證明的公章,并對委刻單位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和刻制公章的名稱、數量、規格等逐項做好登記。

 

                                                    文章來源:東南網

采編人:蔣露茜  審核人: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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