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產重整程序中申報債權且重整程序終結后,應當受領重整計劃確定的償債財產,其就重整程序中未獲實際清償的債權,仍有權向前手進行票據追索。以債轉股方式進行的破產重整,未獲實際清償的債權金額應根據債轉股的實際價值進行確定;在承兌銀行被監管部門接管并進入破產程序后,獲得部分兌付的持票人有權就剩余票款向前手進行追索。 基本事實 2019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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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收單機構作為特許經營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負有保障特約商戶交易安全、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因其未盡到合理的商戶入網審核義務、未按規定設置單位同名結算賬戶而致特約商戶資金損失的,收單機構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本事實 2018年1月,甲房地產公司的銷售經理邱某以甲房地產公司名義向乙支付公司申請開通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業務,并出具《賬戶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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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可以調解方式推動糾紛整體實質化解,調解中應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并重的原則,區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等各方主體的主次責任,引導責任方各擔其責,同時積極推動投保機構有效履職,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而實現高效、終局化解糾紛,有效控制證券市場風險。 基本事實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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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私募基金的運營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實控人已實質性介入基金的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推介、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在項目推進、實施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組織、協調和推動作用,在此情況下,如果因其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基本事實 2015年底,乙公司決定收購境外主體丙公司的65%的股權。為募集收購所需資金,乙公司主導并購基金A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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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雙層證券私募投資基金構架中,雙層基金的共同管理人未經雙層基金全體份額持有人同意,單獨與上層基金部分投資人簽訂質押合同出質下層基金底層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履行有效管理義務的范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質押合同項下的優先受償權若得行使,將侵害未簽訂質押合同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上層基金部分投資人不能通過與管理人訂立質押合同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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